在《吸引力法則》的實踐中,我重視「自己所擁有的情緒頻率」,基本論點是:「向宇宙許願,宇宙就會回應」。至於,會如何回應?會回應什麼樣的人事物?就得依照「自己所擁有的情緒頻率」來決定了!

在對方離去之後,此時我會有想要捥回對方的心情?然而,這個「情緒頻率」真的讓我快樂嗎?這一點,要好好思考!所以,一般在實踐會建議先回到基本的「我要擁有一段和諧的親密關係」。在以「擁有一段和諧的親密關係」為前題,為避免「情緒頻率」被另外一人給干擾,所以會建議「不預設對象」去蘊量「情緒頻率」。

若對方已經和另外一個人很接近呢?或許有人會在思考,那我是不是可以用《吸引力法則》來讓「對方離開另外一個人」。單單以許願的論點,或許有用。然而,若再回到原始的《吸引力法則》的論點,這方法是無效的!

首先,在許願層面,這許的願是「對方離開另外一個人」。
《吸引力法則》中,「自己所擁有的情緒頻率」應該是負面的頻率。此時「負面的頻率」也只能吸引「負面的頻率」了.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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